个人简历
个人简历
王鸣峰资深大律师于1997年开始在香港执业,于2010年获得了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大律师执业资格,并于2013年被委任为资深大律师。2023年,王大律师亦正式成为大湾区律师。王大律师现担任香港高等法院特委法官,香港机场管理局非执行董事和香港税务上诉委员会副主席之一。王大律师曾任香港大律师公会仲裁委员会主席。王大律师于2023年6月28日被委任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基本法委员会委员。
王大律师在商事诉讼和国际仲裁领域具有广泛的执业经验。在公司法、清盘法及证券法领域的经验尤为丰富。他经常代表客户处理股东或投资者争议,以及公司清算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王大律师于海外参与争议解决程序的经验亦十分丰富,他是香港第一位获准在百慕大法院出庭审讯及上诉的大律师。王大律师亦经常在中国内地的庭审及国际仲裁中担任专家证人,就香港公司法提供专业法律意见。
王大律师亦是国际知名的仲裁员,拥有丰富的国际仲裁经验,为多间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员。
王大律师在处理信托和遗嘱认证事务诉讼案件方面具有专业经验,曾在案件Chow Siu Po v. Wong Ming Fung [2003] 1 HKC 146)中确立了遗嘱认证的举证责任。他亦曾经就各类信托及遗嘱认证相关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并获委任处理一些重大信托诉讼及相关事务以及提供建议。
在非诉讼事务领域,王大律师擅于处理企业重组和减资事务。他曾参与中电集团、粤海投资有限公司和香港建设的减资安排。另外,他亦曾参与电讯盈科私有化、骏威汽车私有化、四通控股有限公司私有化,以及永明金融转移计划和金至尊珠宝重组计划。
王大律师在学术方面亦成就斐然。他1994年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商学院,并获该年度罗德学者奖学金。之后,他远赴英国牛津大学瓦德汉学院进修法学,1996年毕业。王大律师2004年获得北京大学法学硕士学位,2012年获得北京大学博士学位,其论文探讨公司破产法。
另外,王大律师亦担任香港大律师公会若干特别委员会委员、以及海外律师考核委员会主席。他亦是香港中殿学院协会的顾问。
王大律师曾发表多项著作。他曾担任《香港民事司法程序》(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2001年与2002年版的编辑之一。他与罗修章先生合著的《公司法–权力与责任》(Company Law – Powers and Accountability)于2003年出版,该书是香港公司法领域的权威性著作,其中文版于2005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随后,由王大律师与罗修章先生及刘祉仁大律师合著了该本著作的第二版,并于2017年出版。2023年,威科集团与德辅大律师事务所共同出版《解决全球争端的艺术:引领国际商事仲裁》中英双语书,王鸣峰资深大律师与何禄赞大律师一同担任总编辑。
现任公共职务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本法委员会委员
- 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委员会委员
-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特委法官 (2021年至今)
-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中国委任仲裁员
- 香港机场管理局非执行董事(2021年至今)
- 港深创科园有限公司董事
- 太平绅士(2019年7月1日)
- 市政服务上诉委员会主席(2016年至今)
- 私营骨灰龛上诉委员会副主席(2017年至今)
- 香港税务上诉委员会副主席(2015年至今)
- 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
- 英国特许仲裁司学会会员
- 香港中文大学法律学院金融规管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
- 英国衡平大律师协会海外会员(2011年至今)
- 香港大律师公会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主席
- 香港中殿学院协会顾问(1999年至今)
曾任公共职务
- 香港证监会非执行董事(2014年-2020年)
- 投资者赔偿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2018年8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
- 高等法院暂委法官 (2017-2021年)
- 暴力及执法伤亡赔偿组成员(2017年-2023年)
- 保险上诉审裁处成员(2017年-2023年)
- 香港保险业联会上诉委员会成员(2014年-2020年)
- 香港大律师公会仲裁委员会前主席
- 律政司仲裁推广咨询委员会成员
- 香港大律师公会中国业务发展常委会副主席(2014年-2016年)
- 香港大律师公会内地事务委员会委员(2005年-2018年)
仲裁
-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委员和仲裁员
-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海南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 在多项国际商事仲裁中担任仲裁员
现任上市公司职务
- 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
- 中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
- Re China Solar Energy Holdings Ltd [2017] 2 HKLRD 1074 – 一宗涉及清盘人职责的重要案件
- Re Joy Rich Development Ltd [2016] 2 HKLRD 1058 – 该案关于债权人会议构成的法律原则
- Re China Medical Technologies, Inc. [2014] 2 HKLRD 997 – 一宗在跨境清盘的背景下,关于法院地法管辖权的局限性的代表性案件
- Mo Ying v Brillex Development Limited and Another [2014] 3 HKLRD 224 – 一宗关于共同意图推定信托的法律原则的重要案件
-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 v Tiger Asia Management LLC and Others [2013] 16 HKCFAR 324 – 一宗关于《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213条规定的管辖权界限的重要终审法院案例
- Re Raymond Lee Cho Min and Lee Priscilla Hwang [2012] 4 HKLRD 581 – 该案在裁定中释明了适用《破产条例》(第6章)第29条的司法方法
- Re Tan Sri Datuk Lau Gek Pok alias Lau Gek Poh [2012] 5 HKLRD 75 – 一宗关于遗嘱认证中DNA测试的重要案例
- Hallmark Cards Incorporated v Yun Choy Ltd (in Compulsory Liquidation) and Another [2012] 1 HKLRD 396 – 该案关于清盘时不同信托的优先权
- Top One International (China) Property Group Co Ltd and Another v Top One Property Group Ltd and Others [2011] 1 HKLRD 606 – 一宗商事争议,该案涉及在民事司法改革规则背景下,关于“限时履行”命令及延期申请的法律原则
- Sunlink International Limited (Provisional Liquidators Appointed) & Ors v Wong Shu Wing & Ors [2010] 5 HKLRD 653 – 一宗涉及清盘时股东投票权的重要案例
- Hang Fung Jewellery Company Limited [2010] 2 HKLRD 1 – 该案关于在清盘过程中通过信托方式留置财产权
- Re PCCW Ltd [2009] 3 HKC 292 – 该案确立了法庭批准债务偿还安排以及公司投票陷入僵局的相关法律原则
-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 v C-F [2009] 4 HKC 167;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 v. A [2008] 1 HKC 89 – 该案为法院根据《证券与期货条例》(571 章)第 213 条授予临时禁令确立了法律原则以及管辖权
- Waddington Ltd v Chan Chun Hoo Thomas & Others [2006] 2 HKLRD 896 – 第一宗确立在香港可以提起多重衍生诉讼以及相关可适用的法律原则的案件
- MakSik Bun & Others v Mak Lei Wun& Others [2005] 4 HKLRD 328 – 一宗股东纠纷争讼案件,该案释明了关于《公司条例》(32 章)第 168A 条的适用范围和限制
- Flying Mortgage Ltd v Chan KuenKwong& Others [2010] 1 HKLRD 318 – 该案确立并适用了在抵押权人进行收回管有诉讼的背景下,关于复归信托的法律原则
如需查看更多王鸣峰资深大律师作为出庭大律师的案件清单,请访问司法机构网站,您可使用“进阶搜寻功能”进行定向搜索: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lrs/common/ju/judgment.jsp
- 《香港公司法案例汇编》(2008年-2019年),特约编辑——由德辅Des Voeux Chambers和威科集团于2020年共同发行
- 《公司法–权力与责任》(第二版)(2017年),合著作者——与罗修章先生及刘祉仁大律师一同合著
- 《公司法–权力与责任》(Company Law – Powers & Accountability),合著作者——英文版于2003年出版,中文版于2005年在法律出版社出版,与罗修章先生一同合著
- 《香港民事司法程序》(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2001年版与2002年版,编辑
衡平法,证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