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宣布已行使《税务条例》(第112章)第65(1)条所赋予,并由行政长官所授予的权力,委任德辅大律师事务所成员骆敏贤资深大律师(Frances Lok SC)和何淑瑛大律师(Sabrina Ho)为税务上诉委员会副主席,任期三年,由2024年10月1日起生效。
详情请参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宪报第5614号公告。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宣布已行使《税务条例》(第112章)第65(1)条所赋予,并由行政长官所授予的权力,委任德辅大律师事务所成员骆敏贤资深大律师(Frances Lok SC)和何淑瑛大律师(Sabrina Ho)为税务上诉委员会副主席,任期三年,由2024年10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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