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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辅成员大律师

李祖诒  大律师

李祖诒 大律师

个人简历

个人简历

李祖诒大律师是一名资历深厚的大律师,主要专注于刑事辩护。李大律师执业经验丰富,曾经以首席、共同以及唯一诉讼代理人身份成功处理过各种类型的案件,以其引人入胜的法庭讼辩风格闻名业界。

李大律师在讼辩方面极具天赋,加上其一丝不苟的案件准备,使得他在法庭上交叉询问证人及专家时能够句句铿锵,效率极高,对于不同类型的刑事案件辩护事宜皆能应付自如,并且在各级法院审议的多宗案件中获得胜诉,其中包括由警方、海关、入境事务处和廉政公署提起检控的重要案件。

在一般罪行领域,李大律师曾代表客户处理一系列不同性质的犯罪案件,包括暴力、不忠实行为、毒品、性行为不端,以及监管犯罪等。李大律师在处理与精神健康和适合辩护有关的敏感问题方面亦具有一定的经验。

李大律师经常受委托处理复杂的白领罪行案件,包括涉嫌贿赂及贪污指控、复杂商业欺诈以及针对个人的严重犯罪。李大律师能够同时准确且轻松地处理牵涉大量文件的案件, 特别是在面对复杂敏感的法律问题时,李大律师擅长运用战术以及丰富的专业知识,能够在审讯过程中针对控方提出严正质疑的同时带出客户的最佳优势。

李大律师善于与来自不同背景的客户打交道,他为客户的最佳利益为依归,致力以最高标准为委托人辩护不遗余力。

李大律师是一位经验丰富的上诉律师,他曾经于香港各级上诉法院(包括终审法院)以唯一诉讼代理人及共同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成功就多宗刑事案件进行上诉,包括定罪以及就判刑进行上诉。

自2016年起,李大律师参与合著Archbold Hong Kong: Criminal Law and Procedure,现任香港大律师公会刑事法律与程序委员会成员。

李大律师在一般罪行及白领罪行领域的专业知识及丰富的执业经验曾经得到以下法律评级机构的认可,其中包括:

  • Doyles Guide 2019年度刑事法领域香港大律师榜单:推荐大律师(Recommended Junior Counsel)
  • Doyles Guide 2020年及2021年度刑事法领域香港大律师榜单:领先大律师(Leading Junior Counsel)
  • Doyles Guide 2022及2023年度刑事法领域香港大律师榜单:杰出大律师(Preeminent Junior Counsel)
  • 《法律500强》2021年度白领罪行领域香港大律师榜单:第一等领先大律师(Tier 1 Leading Junior Counsel)
  • 《法律500强》 2022年度监管、调查和犯罪领域香港大律师榜单:第一等领先大律师(Tier 1 Leading Junior Counsel)

重要案件

白领罪行

  • 贿赂及贪污
    • HKSAR v Cheung: 代表一位被指控串谋使代理人接受利益(conspiracy to accept an advantage as an agent)的被告人。法官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与其雇主银行相关的事务或业务无关,因此在审讯后裁定无罪开释。(由陈政龙资深大律师领导)
    • HKSAR v Kwok: 代表一位被指控在选举中因接受利益而作出舞弊行为的被告人。被告人在录像中向廉政公署作出的所有认罪均成功被法庭排除。
    • HKSAR v Lau: 代表一位著名银行的客户经理,他面临7项接受银行客户利益的指控。法庭认为控方无法证明被告人具有舞弊意图,因此裁定被告人无罪开释。(由余承章资深大律师领导)
    • HKSAR v Ma & Others: 在高等法院的审讯中代表三位被告人,该三名被告人所面临的的所有指控均被裁定无罪开释,包括向一家国际银行的衍生品权证首席交易员行贿的指控。(由余承章资深大律师领导)
  • 诈骗及洗钱
    • HKSAR v Yu & Others: 代表一位被指控洗钱(处理已知道或合理地相信为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的被告人。法官接受了被告人的解释,并认为其解释是真实的,因此裁定被告人无罪开释。
    • HKSAR v Mak & Others: 代表第一被告人,该被告人已供认涉及港珠澳大桥混凝土测试程序的串谋诈骗罪,其中土木工程拓展署遭受超过3000万港元的损失。
    • HKSAR v Chan: 代表一位被指控欺诈其公司的被告人。法院认为控方的主要证人不可信,控方未能证明被告人有必要的犯罪意图,因此裁定被告人无罪开释。
    • HKSAR v Choi: 代表一位被指控诈骗及盗窃的被告人,该指控涉及被告人为海外物业提供按揭贷款服务,最终被告人被裁定无罪开释。
    • HKSAR v Wong: 代表一位被指控犯有《防止贿赂条款》第9(3)条项下罪行的被告人。法院认为控方主要证人的证词完全不可信,并认为辩方关于控方指称的伪造文件实际是真实文件的论点可能是真实的,因此裁定被人告无罪开释。
    • HKSAR v Chan: 代表一位被指控诈骗的被告人。法院接受了辩方的论点,即控方的关键证人不值得相信,被告人可能是他人的无罪代理人(Innocent agent),因此裁定被告人无罪开释。
    • HKSAR v Chan: 代表一位区议员。该议员面临4项涉及利用区议会工作人员为其私人公司工作的指控,最终被裁定无罪开释。(协同许卓伦大律师)
  • 上诉案件
    • HKSAR v Chan [2022] HKCFI 14: 代表上诉人,该上诉人早前已供认串谋诈骗罪指控,并被判处两个监禁。在上诉中,原讼法庭撤销了该判处并裁定已社会服务令代替。
    • HKSAR v Ha, FAMC41/2016: 代表申请人就重审命令向终审法院申请上诉许可,该申请人被指控向一家国际银行的衍生品权证首席交易员行贿共计2480万美元。(由布思义资深大律师领导)
    • HKSAR v Chan & Others [2016] 1 HKLRD 1433: 代表第一和第三上诉人在上诉中获得胜诉,该上诉就第一及第三上诉人代理人被裁定犯有代理人接受利益的罪行。(由李绍强资深大律师领导)
    • HKSAR v Wong (2015) 18 HKCFAR 29: 代表上诉人成功推翻其串谋洗钱罪行的定罪。终审法院认为对上诉人指控的洗钱罪不成立。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Kan Ping Chee [2013] 5 HKLRD 362: 代表答辩人(一位前冠军赛马训练师)在上诉法庭就其在选举中参与舞弊行为的指控进行判刑审查。(由夏伟志资深大律师领导)
    • HKSAR v Shah, FAMC23/2013 (CFA) & [2013] 3 HKLRD 18 (CA): 为申请人(Lily Chiang案中的第二被告人)向终审法院申请上诉许可,并向上诉法庭就其串谋诈骗的指控提出上诉。

一般罪行

  • 海关
    • HKSAR v Chau: 代表一位被指控犯有误导性遗漏(misleading omission)商业行为的被告人。被告人的供词在控方举证完毕时被成功排除在证据之外,因此在审讯后被裁定无罪开释。
    • HKSAR v Cheung: 代表被告人,该被告人被指控管有以出售或为任何贸易目的或制造应用虚假商品说明(第 7 条商品说明条例)的商品,涉及被指控为虚假的默沙东疫苗。被告在审讯后被裁定无罪开释。
  • 危险药物
    • HKSAR v Lam: 代表被指控贩运危险药物的被告人。被告人向海关官员作出的供词被成功地从证据中排除。在控方举证完毕及辩方陈述后,法官认为香港海关提供的证据链不完整,并指示陪审团裁定被告人无罪开释。
    • HKSAR v Lam: 被告人面临贩运危险药物的指控,并被指控已向警方全面供认。陪审团一致裁定被告人贩卖及持有危险药物罪名不成立,被告人随即获释。
  • 违反入境条例罪行
    • HKSAR v Mao: 代表一位被指控为不可合法受雇者的雇主的被告人。被告人向入境事务处作出的供认在控方举证完毕时被成功排除在证据之外,法院裁定被告人无需答辩,并无罪开释。
    • HKSAR v Xu: 代表一位被指控持有伪造的身份证和虚假文书的被告人。法院裁定被告人无需答辩,并裁定将被告人无罪开释。(由谢华渊·若瑟资深大律师领导)
    • HKSAR v Li: 代表一位被指控无正当理由将旅行证件转让给他人的被告人。法庭拒绝接受入境事务处职员的证据,并将被告人的供词排除在证据之外。法庭进一步接受了辩方的陈词,并下令被告无需答辩,并裁定被告人无罪开释。
    • HKSAR v Tam: 代表一位被指控为不可合法受雇者的雇主的被告人。在对控方主要证人的盘问结束后,证人承认其在关键当日因疏忽犯下多个错误,因此控方接受了辩方提出的承认轻罪的提议。
  • 暴力犯罪
    • HKSAR v BG: 代表一位为被指控袭击他人造成实际身体伤害及入室盗窃的被告人。由于法庭接受了辩方精神科医生的证据,即被告人在关键时刻可能不具备必要的犯罪意图,因此区域法院在审讯后裁定被告人无罪开释。
    • HKSAR v Ko: 代表一位被指控伤人的被告人。法庭接受被告人是出于自卫而伤人,法庭在审讯后裁定被告人无罪开释,并命令辩护费用由控方支付。
    • HKSAR v Leung: 代表一位被指控伤人的被告人。法庭接受了辩方提出的批评,认为受害人的证据完全不可信,被告人被裁定无罪开释。
    • HKSAR v Cheung: 代表一位被指控故意伤人的被告人。因为受害人的证据并不稳妥,法庭认为被告人无需答辩,并裁定被告人无罪开释。
  • 道路交通
    • HKSAR v Leung: 代表被告人。法庭裁定被告人被指控的危险驾驶引致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Causing grievous bodily harm by dangerous driving)罪行不成立,被告人应被定罪为不小心驾驶(careless driving)。
    • HKSAR v Lu: 代表被告人。该被告人被指控在酒精浓度可能超过规定限度的情况下没有提供血液样本供实验室测试。法庭接受了辩方的陈词,裁定由于负责该程序的人员犯有重大错误,因此被告人无需答辩,无罪开释。
    • HKSAR v Law: 代表被告人。法庭裁定被告人被指控的危险驾驶引致他人死亡(causing death by dangerous driving)罪行不成立,被告人应被定罪为不小心驾驶(careless driving)。
  • 性罪行
    • HKSAR v So: 代表一位被指控协助管理色情场所的被告人。被告人向警方作出的供认被成功排除在证据之外,法庭在审讯后裁定被告人无罪开释。
    • HKSAR v Keung: 代表一位被指控与一名16岁以下的女孩非法发生性关系的被告人。法庭认为控方的主要证人不可信,裁定被告人无罪开释。
    • HKSAR v Gonzalez: 代表一位被指控强奸前妻的被告人。陪审团以多数票裁定被告人无罪开释。(协同已故艾勤贤大律师)
  • 其他
    • HKSAR v Fung: 代表被告人。该被告人被指控目的在于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诚实地获益而取用电脑,法庭裁定被告人无罪开释。
    • HKSAR v Tso: 代表被告人,该被告人被指控与另外两人偷窃摩托车。法庭接受了被告人的证据,即被告人真诚地相信自己是在协助朋友处理被遗弃的财产,并裁定被告人无罪开释。
  • 上诉案件
    • HKSAR v Chow & Another [2021] HKCA 1655 (the DR appeal): 代表第二上诉人,其在经过100余天的审讯后被裁定犯有过失杀人罪。经过为期5天的上诉,第二上诉人对其定罪的上诉被驳回,但其刑期被减至8年监禁。(由彭耀鸿资深大律师领导)
    • HKSAR v Cheng [2021] HKCFI 2374: 代表被裁定犯有猥亵侵犯(indecent assault)罪行的上诉人。在上诉中,法庭同意李大律师关于原告人在审讯中的证据质量并不稳妥且不一致的陈词,并撤销了对上诉人的定罪判决。
    • HKSAR v A Company [2021] HKCFI 71: 代表第一上诉人,其被裁定违反《商品说明条例》第13H条,作出构成先诱后转销售行为的营业行为。由于裁判官在审议和拒绝上诉人的证据方面存在错误,上诉法庭接受了李大律师的的陈词,并裁定允许上诉人对该定罪判决提出上诉。
    • HKSAR v Herry [2021] 1 HKLRD 290: 代表一位已供认贩运危险药物罪行的上诉人。上诉法庭对贩运危险药品案件的判刑制度进行了审查,并向下级法院发布了新的适当判刑方法指南。预计所有下级法院现在必须在判刑时考虑这一修改后的方法。上诉法院还审议了没收令(forfeiture order)是否构成判刑的一部分,以及上诉法庭是否有管辖权将此类上诉作为被告就判刑提出的上诉的一部分而受理。(由Wayne Walsh资深大律师领导)
    • HKSAR v Kei [2020] HKCFI 2111: 代表一位被裁定犯有殴斗(affray)罪行的上诉人。因为裁判官错误地拒绝了表明上诉人是出于自卫的证据,上诉人的定罪判决在上诉中被成功推翻。
    • HKSAR v Lau [2020] HKCFI 1880: 代表上诉人。因为裁判官错误地处理了证人证言,上诉人被判处的袭击(assault)罪行在上诉中被成功推翻。
    • HKSAR v Chan [2019] HKCFA 49: 代表申请人就被裁定猥亵侵犯(indecent assault)的定罪判决向终审法院申请上诉许可。
    • HKSAR v Shum (2019) 22 HKCFAR 11, [2019] HKCFA 2: 代表被定罪为取得登记以从事某行业而作出的虚假声明(false declaration to obtain registration for carrying on a vocation)的上诉人。该上诉涉及《刑事罪行条例》第37(a)条规定的构成该罪行的心理要素,以及上诉人取得的法律意见的意义。终审法院一致批准该上诉,并撤销定罪判决。(由彭耀鸿资深大律师领导)
    • HKSAR v Lam [2019] HKCFI 1733: 代表被裁定犯有普通袭击(common assault)罪行的上诉人。因为裁判官在处理独立证人的证词时有误,上诉人的定罪判决在上诉中被撤销。
    • HKSAR v A Bank, HCMA74/2017: 代表上诉人(一家银行)处理就没收令提出的上诉。
    • HKSAR v Lam, CACC263/2015: 代表被裁定犯有危险驾驶引致他人死亡(Causing Death by Dangerous Driving)罪行的上诉人。上诉法庭在上诉中成功撤销了该定罪判决,并裁定被告人应被定罪为不小心驾驶(careless driving)。
    • HKSAR v Ng, HCMA516/2015: 代表上诉人。因为裁判官在处理审讯中引用的会面记录的自愿性时有重大错误,上诉人的伤人定罪在上诉中被推翻。

职务及任命

  • 香港大律师公会刑事法律与程序委员会成员(2013年 – 2018年,2020年至今)
  • 暂委裁判官(2016年)

出版物及讲座

  • Archbold Hong Kong合著作者之一(2016年至今)
  • 2017年刑法会议(Criminal Law Conference)演讲嘉宾(由香港律政司、香港大律师公会以及香港律师会联合主办)

具体专业领域

一般刑事诉讼,白领罪行,监管案件

荣誉及奖项

业界认可给予李祖诒  大律师

李祖诒大律师载誉2024年度《Doyle’s Guide》香港大律师榜单,获评为刑事法领域杰出大律师(Preeminent Junior Counsel)。

— 《Doyle's Guide》(2024年)

李祖诒大律师荣登2023年度《法律500强》监管调查与犯罪领域榜单,并获评为第一等领先大律师(Tier 1 Leading Junior)。

— 《法律500强》(2023年)

李祖诒大律师入选2023年度Doyles Guide刑事法领域香港领先大律师榜单,并获评为杰出大律师(Preeminent Junior Counsel)。

— Doyles Guide(2023年)

李祖诒大律师荣登2022年度《法律500强》监管调查与犯罪领域榜单,并获评为第一等领先大律师(Tier 1 Leading Junior)。

— 《法律500强》(2022年)

李祖诒大律师入选2022年度Doyles Guide刑事法领域香港领先大律师榜单,并获评为杰出大律师(Preeminent Junior Counsel)。

— Doyles Guide(2022年)

李祖诒大律师荣登2021年度《法律500强》白领罪行领域榜单,并获评为第一等领先大律师(Tier 1 Leading Junior)。

— 《法律500强》(2021年)

李祖诒大律师入选2021年度Doyles Guide刑事法领域香港领先大律师榜单,并获评为领先大律师(Leading Junior Counsel)。

— Doyles Guide(2021年)

李祖诒大律师入选2020年度Doyles Guide刑事法领域香港领先大律师榜单,并获评为领先大律师(Leading Junior Counsel)。

— Doyles Guide(2020年)

李祖诒大律师入选2019年度Doyles Guide,并获评为2019年度刑事法领域的香港推荐大律师(Recommended Junior Counsel)。

— Doyles Guide(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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