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简历
个人简历
蔡源福资深大律师擅于处理商事诉讼及仲裁、公司事务,以及税务与衡平法这三个领域的事务。蔡大律师亦经常在海外的法庭或审裁处提供有关香港法律的专家意见。
过去三十多年间,蔡大律师参与了多宗大型商事诉讼及与公司法相关的案件,其中包括终审法院案件 ADS v Wheelock Marden & Others (2000) 3 HKCFAR 70,(2001) 2 BCLC 324,此案的审讯期长达十四个月,是香港最长的民事审讯之一。多年来,蔡大律师曾经与多位英国御用大律师及香港资深大律师在多个领域共事,并经常处理国际性案件。
- 太平绅士
- 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暂委法官(2008年12月起不时接受任命)
- 城市规划上诉委员会主席
- 香港大律师公会纪律审裁处主席
- 电讯(竞争条文)上诉委员会主席
- 行政上诉委员会副主席
-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名册》仲裁员
- 较高级法院出庭发言权评核委员会成员
- 执法伤亡赔偿组委员会成员(2016年7月-2022年6月)
- 香港大律师公会执行委员会成员(1999年-2002年)
- 马来西亚依斯干达马尔伯勒学院(Marlborough College)理事会成员(2012年至今)
商事及公司诉讼
- ADS v. Wheelock Marden & Others (2000) 3 HKCFAR 70, [2001] 2 BCLC 324. 一宗关于《公司条例》第275条规定的欺诈交易和虚假陈述的香港重要案例。蔡源福资深大律师与Robert Ribeiro资深大律师一同于案件[1998] 3 HKC 153中出庭,在香港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对该案作出裁决之后,蔡源福资深大律师与David Oliver英国御用大律师一同于本案中出庭,这宗历时14个月审讯的案件由罗正威资深大律师(Robert Kotewall S.C.)带领。
- 黄道益活络油有限公司案(Re Wong To Yick Wood Lock Ointment Ltd)[2003] 1 HKC 484 (C.A.). 一宗涉及股东纠纷的重要案例,其中当事人寻求清盘和不公平损害行为的补救措施,以及剔除一项清盘请求。
- 加拿大宏利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诉 君鸿国际有限公司(Manufacturers Life Insurance of Canada v. Harvest Hero International Ltd & Others) [2002] 1 HKLRD 828 (C.A.). 一宗关于在香港颁发的第三方披露令(Norwich Pharmacal relief)以协助一宗潜在的外地诉讼的重要案例。
- AXA Versicherung AG v. Hong Kong Housing Authority FAMV 3/2006, 1 March 2006. 蔡源福资深大律师代表此案于香港终审法院出庭,成功就一项具有重大而广泛的重要性问题获得上诉许可,该问题为一家外国保险公司仅针对讼费提出的申索是否符合《高等法院规则》第11号命令第1条规则第c款(O.11 R1(1)(c))的规定(即申索是针对一名已在本司法管辖权范围之内或之外获妥为送达法律程序文件的人提出,而一名在本司法管辖权范围外的人是申索的必要的一方或恰当的一方)。蔡资深大律师亦曾与唐明治资深大律师(Michael Thomas S.C.)一同就该案于上诉法庭案件[2006] 1 HLRD 316及高等法院案件[2005] 1 HKLRD 801中出庭。
- 新世界海景酒店有限公司 诉 安达保险有限公司(New World Harbourview Hotel Co. Ltd. v. ACE Insurance Ltd) (2012) 15 HKCFAR 120. 一宗香港终审法院在解释商业保险政策方面的重要案例,涉及因非典型肺炎爆发而造成业务中断的损失申索。蔡源福资深大律师与余若海资深大律师(Benjamin Yu SC.)一同出庭,亦曾于上诉法庭案件[2010] 5 HKLRD 133与高等法院案件[2010] 2 HKLRD 744中出庭。
- 亚洲电视有限公司案(Re Asia Television Limited)[2015] 1 HKLRD 607 根据《公司条例》第168A条的规定,蔡源福资深大律师代表少数股东,就涉及适当公司惯例和免费电视台牌照要求提出不公平损害呈请,并成功获得法院颁布特殊济助,让多数股东得以出售其大多数的股权。此案之后被媒体广泛报道。
- Shih Hua Investment Co Ltd v. Zhang Aidong [2017] 3 HKC 393. 代表50%的股东在本案中提出不公平损害及公平公正的清盘呈请,成功获得法院颁布特殊临时济助,以邀请独立专业人士重组董事会。
- 中国信贷资产空去有限公司 诉 莫海丹(China NPL Holdings v. Mo Haidan)[2021] 1 HKLRD 344 (C.A.). 一宗通过在香港颁发资产冻结令以协助中国内地的判决,使该判决在中国内地中止执行的案件。
税务诉讼
- Arrowtown Assets Ltd v. Collector of Stamp Revenue (2003) 3 HKCFAR 517. 一宗解释税法、财政无效原则(the Ramsay doctrine of fiscal nullity)以及《印花税条例》第45条规定关于相联法人团体之间转易契宽免印花税的香港重要案件。蔡源福资深大律师与David Glodberg英国御用大律师一同出庭。
- 香港税务局 诉廣美服務有限公司(C.I.R. v. Kwong Mile Services Ltd)(2004) 7 HKCFAR 275. 一宗关于《税务条例》第14条规定关于利润来源的重要案例。蔡源福资深大律师与罗正威资深大律师(Robert Kotewall S.C.)一同出庭。
- C.I.R. v. Datatronic [2009] 4 HKLRD 675 (C.A.). 一宗关于《税务条例》第14条规定涉及制造业利润的重要案例。
- C.I.R. v. Wardley Investment Services Ltd. [1992] 3 HKTC 703 (C.A.). 关于海外经纪人向投资顾问支付佣金的重要利润来源。
国际商事诉讼
- 代表一家环球性的香港企业集团就违反在中国内地的药品分销协议进行申索,涉及巨额损失超过5.7亿元人民币。
- 代表一家香港主要房地产企业集团处理一家国际知名的香港海滨酒店之出售及估价事宜。
- 在多宗涉及国际货物及商品销售的仲裁案件中代表客戶。
衡平法与精神上行为能力诉讼
- 区干恬遗产案(Re Estate of Au Kong Tim)(No. 3) [2018] 2 HKLRD 864 (C.A.), [2017] 4 HKLRD 284. 蔡源福资深大律师代表一位拥有大量遗产的92岁立遗嘱人在一宗为期3周的遗嘱认证审讯中出庭,成功就其遗嘱提出呈请,并且通过辅助(assisted) 或指导(guided) 签名、测试遗嘱人订立有效遗嘱的能力,以及遗嘱人的认知与同意,使遗嘱妥为签立。上诉法庭基于原告未提出的理由,准许就订立有效遗嘱之能力提出的上诉。之后该上诉许可申请在高等法院案件[2018] HKCFA 61的重要判决中被驳回,其判决主要涉及订立有效遗嘱的能力的证据及证明。
- Re LMSP, HCMH 48/2007. 代表专业委员会处理各类争议,包括潜在的法定遗嘱、获取与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MIP)在中国内地的资产有关的信息及文件,以及代表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可能对家庭成员提出的、潜在的诉讼。在本案中成功就涉及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的商事诉讼的妥协获得法院批准。
- Re BKR [2015] 4 SLR 81 (C.A.). 一宗新加坡重要案例,该案关于通过对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施加不当影响来虐待老年人,从而引发法院从精神能力管辖权的角度審視案件。与来自伦敦的英国御用大律师及新加坡资深大律师一同向新加坡上诉法院准备陈述,包括评估不同的专家医学证据,为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的财产及事务任命代表,并成功获得弥偿讼费。
- Halsbury’s Laws of Hong Kong Vol. 46 Taxation and Revenue (2nd Edition, 2016 Reissue) 顾问编辑
- Lexis Practice Guidance – Hong Kong Taxation,顾问编辑
- 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顾问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