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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见案件选例

柴油案:首次竞争法抗辩及案件管理阶段新程序

2022-2-25

Taching Petroleum Company Limited v Meyer Aluminium Limited (unreported, CTA 1/2018 & CTA 2/2018, [2019] HKCT 1, 22.2.2019)以及Taching Petroleum Company Limited v Meyer Aluminium Limited (unreported, HCA 1929/2017 & HCA 1069/2018, [2019] HKCFI 515, 22.2.2019)是香港首次在民事诉讼中以违反竞争法作为抗辩理据的案件,其案件的本质以及在案件管理阶段涉及的程序都是非常新颖的课题,值得深入研究。

案件背景

案件CTA 1/2018的原告人为大庆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大庆”),案件CTA 2/2018中的原告人为香港蚬壳有限公司(以下称为“香港蚬壳”)。大庆与香港蚬壳分别向被告人美亚铝厂有限公司(以下称为“美亚铝厂”)出售工业柴油,他们分别向香港高等法院提起了针对美亚铝厂的诉讼(以下称为“高院诉讼”),要求美亚铝厂支付他们之前各自已交付工业柴油的未偿还差价。美亚铝厂在高院诉讼中的抗辩中则指称大庆与香港蚬壳串通定价及/或交换价格信息,违反了《竞争条例》(第619章)规定的“第一行为守则”(The First Conduct Rule)。

由于美亚铝厂在抗辩中提出了一项违反第一行为守则的指称,该问题已被移交至香港竞争事务审裁处(以下称为“竞争法庭”),并于案件 CTA 1/2018 及案件 CTA 2/2018(以下统称为“竞争法庭诉讼”)中作出裁决。

当事人各方于2018年10月提交了一份保密协议草案(以下称为“保密协议”),但是在是否应该将来自美亚铝厂内部的非法律代表纳入“保密圈” (confidentiality ring)这一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

根据竞争法庭的指示,美亚铝厂发出了一系列传票,提出以下要求:

(a) 不建立保密圈,或

(b)将美亚铝厂的非法律代表纳入保密圈。

在聆讯中,美亚铝厂的代表大律师澄清了美亚铝厂仅寻求申请 (b) 项命令。

香港蚬壳则要求对美亚铝厂及大庆回复要点(points of reply)中对于涉及保密定价政策的部分进行删减 (redaction),以避免此类保密信息进入市场。

香港竞争事务审裁处副庭长欧阳桂如法官(The Honourable Madam Justice Au-Yeung)在最近的一次案件管理会议聆讯中审理了该项申请。另外,此次案件管理会议聆讯中亦就应否在竞争法庭就竞争法相关争议提出解决方案之前暂缓香港高院诉讼这一项程序问题进行抗辩。

案件管理阶段提出的问题

案件管理会议聆讯之后,欧阳桂如法官对以下问题作出裁决:

  1. 在案件CTA 2/2018中对原告人对部分回复要点的删减;
  2. 被告人申请将2名内部非法律代表纳入保密圈;
  3. 应否在竞争法庭就竞争法相关争议提出解决方案之前暂缓香港高院诉讼。

保密圈成员

竞争法庭在审查相关当局之后,总结出成立保密圈及其成员资格的相关法律原则。

首先,对于竞争法庭是否有权要求成立保密圈这一点上,竞争法庭的权利毋庸置疑。但是,成立保密圈并不是依照法律规定,而是在某些例外情况下才得以成立。

尽管保密承诺等方面的程序非常繁琐,提出限制披露信息的当事人仍然负有举证责任,需要提出证据来证明此案件具有足够的例外性,以及限制向另一方诉讼人披露信息的合理性。表面上看来(prima facie)有权查看文件的一方则无需证明其查阅文件的权力。

零和博弈

竞争法认同一方在市场中拥有的优势总是代表另一方的劣势这一观点。换句话说,市场竞争就是一场零和游戏。 如果当事人的雇员(包括内部法律顾问)或者由当事人聘请的专家可以查阅竞争对手的机密信息,相关人士将很难(如不是不可能的话)“忘记”这些信息。此类保密信息如果流入市场,将对于披露信息一方造成严重风险。

如果保密圈的存在是必要的话,当事人应采用交错的方法,向外部法律顾问以及在适当的情况下向专家披露相关保密信息。一般来说,有利害关系的个人,包括内部法律顾问,将被排除在保密圈成员之外。保密圈成员需要签署承诺书以保证相关信息的保密性,以及/或承诺为违反保密承诺支付损害赔偿。

对于建立保密圈的好处,竞争法庭亦表示认同。在裁决书第27段,欧阳桂如法官写道:“在争议要点已经被完全厘清以及律师已经完成检查相关文件的情況下,本案书面证据之间的关联得以用更加清晰的方式呈现出来。各方律师可以就其当事人方的个人是否需要查看部分或全部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并在将来的法律程序中提出 ‘更具有针对性的披露申请’” 。

此外,竞争法庭还提醒各方应注意以下事项:

  1. 保密承诺在监管和执行方面有一定难度。当市场参与者私下散布市场传闻时,当事人很难证明相关保密承诺被违反。
  2. 因违反保密协议而造成的商业损失通常难以量化,因为承受损失的一方几乎无法估计其他市场参与者获得优势的程度。
  3. 违反保密承诺的一方当事人可能是相对较小的企业,可能没有足够的资源来赔偿要求的损害。

在本案中,竞争法庭认为,在美亚铝厂申请将2名内部非法律代表纳入保密圈时,香港蚬壳对此申请提出限制时并没有充分履行其举证责任。香港蚬壳没有提交誓章来证明以下情形,例如2名美亚铝厂雇员不适合纳入保密圈的原因,或者将美亚铝厂任何雇员纳入保密圈会对香港蚬壳造成哪些潜在及重大损害,或者美亚铝厂无法承担因违反保密承诺而导致的损害赔偿。香港蚬壳甚至没有指称所有声称为机密的文件都属于其标价政策。

在这种情况下,竞争法庭准许了美亚铝厂的申请,将2名指定雇员纳入保密圈。

竞争法庭亦明确表示,该裁决不会影响任何具体文件的保密性。这意味着当事人今后仍可以自由申请特定文件的保密处理,或就特定文件的保密处理提出异议。

香港蚬壳删减部分回复要点

香港蚬壳担心扩大保密圈可能会导致其列为机密信息的定价政策被披露予大庆与美亚铝厂,最终导致大庆与美亚铝厂进一步其他市场参与者披露。这将对香港蚬壳的合法商业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竞争法庭在完整阅读未经删减的回复要点后,认为香港蚬壳以上的担忧对于其竞争对手大庆而言是合理的。然而,竞争法庭同时亦认为,对于美亚铝厂而言,香港蚬壳的担忧则是不成立的,原因是美亚铝厂并不是其竞争对手。

香港蚬壳的代表大律师向竞争法庭提出,仅以美亚铝厂不是香港蚬壳的竞争对手为理由是不足够的,因为美亚铝厂有可能会向香港蚬壳在市场上其他的竞争对手披露机密信息,因此认为有必要防止机密信息进入市场。

竞争法庭驳回了香港蚬壳的论点,认为美亚铝厂的内部非法律代表不太可能利用相关机密信息为美亚铝厂谋取利益。

事实上,之前美亚铝厂主动提出将其在保密圈内的雇员人数限制为2人,并明确表示会遵守保密承诺,对此竞争法庭十分重视。此外,香港蚬壳并没有履行其举证责任,提出必须进一步限制对方当事人查阅其状书的理据。

基于以上情况,竞争法庭向香港蚬壳颁发有追溯力的许可,允许其在针对大庆的回复要点内可以删减部分内容,但该许可并不涵盖对美亚铝厂的回复要点。

不应暂缓高院诉讼

在高院诉讼宣布的另一项判决中,欧阳桂如法官处理了应否竞争法庭就竞争法相关争议提出解决方案之前暂缓香港高院诉讼的程序问题。

香港高等法院考虑到基于一般规则,同一件案件中的所有问题应同一时间接受审理。因此,尽管本案涉及竞争法争议的部分被转移至竞争法庭,一般规则仍然适用。

在本案的状书中披露,此案唯一关于责任问题在于,香港蚬壳/大庆与美亚铝厂之间有关供应工业柴油的协议是否已经违反《竞争条例》中第一行为守则,且因为受非法性影响,无法执行该协议内容。

香港高等法院认为,高院诉讼中所涉及的非法性及不可执行性的问题以及转交竞争法庭处理的竞争法抗辩不能够分别当作独立案件。因此,香港高等法院认为所有关于责任的问题都必须与竞争法庭诉讼一同审理。

关于赔偿数额厘定的问题,美亚铝厂辩称应当分庭审理,因为只有在竞争法庭裁定违反第一行为守则后,诉讼因由才会存在。

香港高等法院驳回了该争辩,因为在法律上,一项未来的诉因不能作为支持当前申索的抗辩理据,因此法院没有合法理据颁令分庭审判。

基于上述前提,香港高等法院颁令高院诉讼与竞争法庭诉讼应当由竞争法庭的同一名法官合并审理。

案件关键要点

香港高等法院将在案件管理阶段采取灵活实用的方式解决程序问题。除非有充分的理由,否则香港高等法院在把与竞争法有关的争议从高院诉讼独立出来之后,可以颁令将高等法院诉讼与竞争法庭诉讼合并审理。

竞争法庭认可保密圈的机制行之有效,未来将采取实际可行和交错的方式来组建保密圈。至于任何当事人的雇员是否应被纳入保密圈则是一项非常敏感且因事实情况而产生变化的问题,必须结合所有相关情况来作出相关决定。

如果一方当事人希望以机密为由限制其他人查阅其状书及/或特定文件,该方当事人必须以誓章证据的形式证明这种保密处理的正当性。

 

本篇案例报告由林定韵大律师(Catrina Lam)与许琪莉大律师(Cherry Xu)共同撰写。

林定韵大律师许琪莉大律师在案件CTA 1/2018及案件HCA 1929/2017中代表原告人大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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